財政部關于簡化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行政處罰證明材料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優化公共服務、方便群眾辦事”的精神,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更好地為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我部決定簡化會計師事務所審批事項中財政部門出具未接受行政處罰證明材料的程序。現將相關事項和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利用我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的內設功能,在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事項的行政審批流程中,簡化會計師事務所需提交的申報材料,取消財政部門出具未受到行政處罰證明材料的環節,調整為通過管理系統查詢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是否受到行政處罰。
二、會計師事務所行政審批過程中查詢申請人未接受行政處罰事項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對注冊會計師個人是否受到過行政處罰事項,由具體審批的財政部門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中自主查詢,對查詢表明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將查詢結果打印存檔。
(二)事務所跨省設立分所時,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由事務所總所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中查詢是否受到過行政處罰,并回復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三、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行政審批事項,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實施,之前下發的《關于為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轉制出具行政處罰證明的通知》(財監便[2013]29號)、《關于為大型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出具行政處罰證明的通知》(財監便[2014]22號)停止執行;對非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行政審批事項,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
四、請各財政廳(局)于2016年3月底前將近三年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完整錄入“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今后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7日內應將處罰信息及時錄入“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
五、請各財政廳(局)指定專人負責處罰信息的錄入。執行中如有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監督檢查局,聯系電話:010-68552323。“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網址www.acc.gov.cn,技術支持電話:010-68553117。
六、本《通知》適用范圍僅限于財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提交有關申請材料時,主動向受理方說明是否受到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并提交未受到其他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書面承諾函。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虛假承諾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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