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注協關于印發《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業經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五屆六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等規定,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設立注冊管理委員會,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注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省注協理事會下設負責指導注冊管理工作的專門委員會。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省注協秘書處負責辦理。
第二章 委員會工作職責
第四條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草擬我省注冊會計師注冊管理的具體規章制度;
(二)對注冊會計師申請注冊、撤銷注冊進行審定;
(三)對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年度檢查結果進行審定;
(四)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的資格進行評審。
第三章 委員會委員組成
第五條 委員會由21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18名,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原則上由省注協常務理事或理事擔任。
第六條 委員會委員由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審計界的專家學者、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省、市注協秘書處有關人員擔任,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條 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注冊會計師應具有5年以上的執業經歷,擔任會計師事務所部門經理以上職務,執業以來沒有受到刑事、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專業水平。
(二)會計、審計界專家學者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熟悉注冊會計師行業情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信譽。
(三)熱心省注協工作,愿意為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管理服務。
第八條 委員會委員由秘書處提出人選,經理事會審議批準聘任。
第九條 委員會委員有不符合繼續擔任委員的條件或嚴重違反工作紀律以及任期內受到刑事、行政等處罰和行業懲戒的,由秘書處提請理事會批準予以解聘。
第四章 委員會運作規則
第十條 委員會原則上每2個月召開一次委員會會議。經省注協秘書處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省注協秘書處應提前5個工作日將會議議程通知各委員。
第十一條 委員會會議由11名委員組成,其中省、市注協秘書處委員4名,其他方面委員7名采取隨機抽取辦法產生。
第十二條 委員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的應出席委員參加方可召開。 必要時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三條 委員會會議對審議事項應充分討論,會議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含本數)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事項應作書面記錄,經出席會議的全體委員簽名,由秘書處存檔。
第五章 委員會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應按時出席委員會會議,任期內連續2次或累計3次缺席會議的,自動失去委員資格。
第十六條 委員會委員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申請人信息材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第十七條委員會委員在審議與本人及本人所在單位利益相關的事項時,應及時向主任委員說明情況,申請回避。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委員會所需活動經費在省注協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省注協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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