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新修訂的《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已經2024年8月7日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于2024年10月9日經廣東省民政廳核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4年10月10日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
(2024年8月7日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全稱為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GDICPA。
第三條 本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成立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注冊會計師的地方組織,依法對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實施自律性管理。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本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服務國家建設為主題,以誠信建設為主線,履行財會監督相關職責,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遵守職業道德守則和執業準則規則;依法實施行業服務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建設。
第五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財政廳。
本會依法接受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本會的網址:http://www.www.cdhxzyz.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制定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注冊會計師注冊及會員服務管理;
(三)制定實施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各項自律管理規范;
(四)監督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的貫徹實施;
(五)教育會員及從業人員遵守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行業誠信建設,督促行業履行社會責任;
(六)組織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行為予以懲戒、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七)組織實施廣東地區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
(八)組織、推動會員培訓工作和行業人才建設工作;
(九)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十)開展注冊會計師行業宣傳;
(十一)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二)開展粵港澳行業交流以及國際交流合作;
(十三)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行業信息化建設;
(十四)指導地級以上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
(十五)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委托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二)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三)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規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注冊會計師應當加入本會,為執業會員;其他個人會員為非執業會員。
依法批準設立的廣東省區域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本會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同時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本會向會員發放相應證明,并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八)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九)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十)根據本章程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執業準則、規則和會員職業道德守則;
(四)遵守本會紀律;
(五)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
(八)自覺維護注冊會計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九)承擔本會委托的任務;
(十)根據本章程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會員在執業中違反執業準則、職業道德守則和質量管理準則的,可以作出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或實施自律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須按有關規定提交書面報告并交回相應會員證明。
第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會員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具體情況擬訂,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財務收支報告;
(八)決定本會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財政廳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2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二十三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采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報廣東省財政廳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有一定影響;
(三)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籌備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向廣東省財政廳申請,由廣東省財政廳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籌備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籌備委員會)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至少2個月,報廣東省財政廳審查;
經廣東省財政廳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收支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三十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顧問等榮譽性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收支情況;
(六)決定專門(專業)委員會等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人選組成和工作規則;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全省行業發展規劃;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本會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理事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換屆時,負責人改選的比例不得低于負責人總數的1/3。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任期內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和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等額選舉產生,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總票數的2/3。
罷免常務理事和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推舉本會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條除第(二)、(三)、(五)、(十三)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八條 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常務理事推舉本會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執業會員監事應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專業水平;
(三)執業會員外的監事應從事會計審計相關工作,且具有較高聲望、熱心注冊會計師事業。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秘書處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收支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廣東省財政廳、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等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原則上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并履行保密義務。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經廣東省財政廳同意,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負責人
第四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注冊會計師行業有重要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四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財政廳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譽職務、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本會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代為履行職責。確有必要時,會長可召集會長辦公會,研究臨時重大事項。
第五十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日常工作。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廣東省財政廳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由廣東省財政廳辦理任職。
第五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書處職能部門設置方案,報廣東省財政廳批準;
(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報廣東省財政廳批準;
(六)擬定所屬機構設置和人選組成方案,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二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卸任或被罷免后的20日內,報廣東省財政廳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廣東省財政廳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按有關規定年限保存。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廣東省財政廳審查,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和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依法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資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費管理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職責和非營利性事業。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全省秘書長工作會議以及有關專項工作會議;
(二)支持注冊會計師行業黨的建設,以及行業統戰群團工作;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管理規范,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四)組織注冊會計師登記入會和年度檢查,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或專項檢查;
(五)組織和推動行業、注協系統人才選拔、培訓、培養等工作;
(六)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七)組織業務交流,提供技術支持,開展理論研究和行業宣傳,編輯出版協會刊物;
(八)組織舉辦會員活動,提供會員服務,開展會員福利事業;
(九)組織和推動行業信息化建設;
(十)各專門(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
(十一)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二)開展粵港澳行業交流以及國際交流合作;
(十三)支持地級以上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促進行業發展;
(十四)公益事業經費支出;
(十五)保證協會秘書處的正常運轉;
(十六)本會章程規定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托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廣東省財政廳的監督。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廣東省財政廳和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章 終止程序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廣東省財政廳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財政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在廣東省財政廳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地級以上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組織運行和業務范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章程辦理,業務上接受本會指導。
第六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報廣東省財政廳審查,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2024年8月7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并報廣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會員登錄
2、會計師事務所請使用執業證書編號作為賬號登錄。
3、首次登錄默認密碼為:kjs2024,登錄后請及時修改。
4、如有疑問,請聯系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020)83063568、3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