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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財政部答疑匯編

發布時間:2025年02月18日 關注量:0 瀏覽量: 點贊量: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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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相關問題

問:母公司在境外,子公司在境內,且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同時不屬于《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第二條的(一)(二)情形,那么境內子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如果在上述情形下,境內子公司名下還投資了一家全資子公司,即有一家孫公司,那么此時境內子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第二條的(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這個企業集團內是否是指的全是境內成立的公司?

答:企業應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條等有關規定進行判斷。參考《小企業會計準則釋義2011》,對于存在子公司的企業,不論規模大小,都應按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編制合并財務報表,以綜合反映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的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不應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需要說明的是,本準則所稱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不涉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照國外法律設立的企業。即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是外國企業,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子公司,如果在企業規模上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屬于小企業,在企業會計標準的執行上不受此項規定的限制,該小企業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也可以執行本準則。


問:你好,我公司采購一個設備,請問多少金額計入固定資產,多少金額才可以判斷計入固定資產這個科目?

答: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第三條、第四條等有關規定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對于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問:請問股東權益變動表與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是否一致,要求提供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是否可以用股東權益變動表代替?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6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財會〔2014〕7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  

     (五)附注。  

      財務報表上述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因此,企業會計準則下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與股東權益變動表一致。


問:您好,想咨詢一下,假如我公司現有于2010年購入的固定資產,之前沒有計提折舊,若從2022年開始計提,是否可以選擇未來適用法?

答: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第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未按規定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應當作為前期差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號)關于前期差錯更正等有關規定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問:生產部門設備的修理費用應該計入管理費用還是制造費用,按照之前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是在管理費用,但留意到22年中級會計實務中是制造費用,那到底是應該是管理費用還是制造費用?還是有什么劃分?

答:根據財政部會計司網站上發布的固定資產準則相關實施問答,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等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資產資本化后續支出條件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在發生時應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當期損益或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與存貨的生產和加工相關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按照存貨成本確定原則進行處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專設的銷售機構等發生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按照功能分類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問:公司籌建期間的開辦費是計入當期損益,還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答:對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相關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對于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的企業,根據其附錄《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規定,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相關人員的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費用),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問:您好,請問企業基建項目完工后暫估入賬為固定資產并提取折舊,竣工決算后是否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相關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安全生產費相關問題
問:《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自印發日實施。其直接影響相關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實務中對如何銜接普遍存在問題,煩請貴司指導:1. 新管理辦法落款為11月21日,那么11月是按照原標準還是新標準提取?或者,以11月21日為分界線分段提取(不過這樣管理上有難度)?2. 提取依據主要有當月產量、建安裝造價、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當年營業收入(僅限于新建和投產不足一年的)四類。由于新管理辦法中提取標準有所上調,那么:1)以當月產量為提取依據的,2022年1月至11月按照原管理辦法提取的是否需調整,還是直接從12月執行新提取標準即可?2)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的,2022年1月至11月按照原管理辦法提取的是否需調整,還是直接從12月執行新提取標準即可?3)以當年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的,2022年1月至11月按照原管理辦法提取的是否需調整,還是直接從12月執行新提取標準即可?實務中有專業人士解讀為以當月產量為提取依據的直接從12月執行新提取標準,而以上一年度或當年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的對2022年1月至11月按照原管理辦法提取的需調整,請問這是否符合管理辦法本意?
答:《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于2022年11月21日正式印發,出于便利企業新舊銜接和簡化操作的考慮,新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可從2022年11月或2022年12月或2023年1月起(三個起算時間任選其一)適用,但適用起算時間應當全集團保持一致。2022年11月之前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按照財企〔2012〕16號執行。


問:您好,請問,一家道路運輸企業的營運車輛,在進行車輛年檢的時候所產生的費用能不能算入企業的安全生產投入中?

答:關于您咨詢的問題,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了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的范圍,與安全生產不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在該范圍內。


問:機械加工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但對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維護檢查、更新補充等業務由第三方保安公司負責,保安公司同時負責秩序維護、車輛控制等保安業務,此種情況下企業支付給保安公司的安全保護服務費用是否可以列入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

答:關于您咨詢的問題,辦法第五條明確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的范圍,與安全生產不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在該范圍內。


問:為保障安全生產而采取的各項措施中,有一些措施涉及到人工費、機械費的,比如圍檔安裝、臨邊防護設施安裝、固定防護圍欄的基礎、臨時場地周邊邊坡支護等等類似的,其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是支出是否可作為安全生產費?
答: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主要包括設施設備支出,不包含人工費等。


政府會計準則相關問題
問:“老舊小區外立面改造,相關費用由政府承擔,但外立面的產權不屬于政府,屬于小區業主所有。相關外立面改造的費用是要計入在建工程,相關改造費用金額較大,工程竣工后,應轉入哪個政府會計科目?是轉入公共基礎設施還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還是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具體適用那個政府會計準則?”
答:老舊小區改造的相關支出,形成資產產權不屬于政府的,可以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1613 在建工程——基建轉出投資”明細科目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問:公務車更新購置新能源車,因公車各項費用需要獨立公示,新能源車就需要一車一樁一電表獨立使用計費。實際購車中有些公務車送充電樁,有些不送,請問如不送充電樁需要單獨購買的,充電樁能否計入公車購置成本(參照其他送的電樁應該也是成本計入車價)?不能計入購車成本又是否能計入公車運維費用?還是單獨計入固定資產?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為政府會計主體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且可以分別確定各自原價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因此,如果充電樁符合固定資產的標準和確認條件,充電樁與公務車應當分別確認為固定資產,分別計價。


會議費和差旅費相關問題
問:關于會議費報銷,有以下2個問題想請教:1.關于會期,我們有一個四類會議,會議召開半天,但是前一天開始辦理報到,當天中午結束后下午離會。請問按照會期計算會議綜合定額,是按照2天、1.5天還是1天來計算呢?2.關于綜合調劑使用,如果單項費用比如餐費超標(人均一餐算下來超過130元),但是總金額(含住宿、餐費加其他)是不超綜合定額標準的,是否可以正常報銷?期待您的解答,謝謝!
答:一是關于四類會議的會期計算。《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214號)及其補充通知明確,四類會議的會議會期原則上不超過1天半,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因此,建議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會議會期、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計算會議費開支。二是關于會議費的調劑使用。財行〔2016〕214號文件及其補充通知明確,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未實際發生的費用項目不得參與調劑。根據您的描述,實際發生的住宿、用餐等有關會議費可在綜合定額標準內報銷。


問:我單位為行政機關,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代駕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異地出差產生的差旅費由我單位在“差旅費”科目中列支。近期檢查中提出,此種處理方式不符合規定要求加以整改,請問我單位為此類代駕服務或其他人員報銷差旅費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如不符合,具體應該怎么做?麻煩請予以解答。

答: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目前,中央與地方實行分級管理差旅費辦法。根據您的描述,請就有關問題咨詢當地財政部門。


問:按照新出臺的差旅費報銷規定,公雜費應包干使用。那對于單位已實行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和公務用車補貼的,公雜費要如何發放呢?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中差旅費的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中,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根據您的描述,您所提到的公雜費不屬于財行〔2013〕531號文件規定的差旅費開支范圍。


問:我咨詢兩個問題:1、貴部發布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我單位上級是參公事業單位,但我們屬于該單位下屬的企業員工,那么是否應該執行這個規定?2、如果執行,那么關于市內交通費,如果員工出差在北京市內自己乘坐交通工具去機場、火車站,到了外地有相關單位到機場或車站接送,對出差人員是否應該發放當日的市內交通費?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等文件適用于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因此,企業不屬于《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的適用范圍。


問:《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214號)明確,“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23〕86號 )中提到:“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未實際發生的費用項目不得參與調劑。” 我單位目前召開四類會50人參加,其中30人住宿,請問另外20人(未住宿)是否只能按210元/天進行會議費報銷?
答:《關于〈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行〔2023〕86號)明確,會議費開支范圍內各項費用間可以調劑使用,未實際發生的費用項目不得參與調劑。按照您的描述,召開四類會時若有20人未發生住宿,則這20人應當按照扣除住宿費項目的費用額度進行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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