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注協關于印發《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轉所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轉所管理規定》業經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五屆七次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轉所管理規定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3年1月22日 附件: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轉所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會計師轉所工作,保證注冊會計師正常、合理流動,維護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財政部令第25號)和《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協[2008]105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負責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事宜,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協”)協助省注協做好本地區注冊會計師轉所初審事宜。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離開原會計師事務所加入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或申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必須辦理轉所手續。 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師事務所與分所(含分所與分所)之間調動時,其注冊會計師關系的變更,適用本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負責人,應當將其注冊會計師關系轉入分所。有特殊情況不能將注冊會計師關系轉入分所的,應當報省注協備案。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不得申請轉所: (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股東(合伙人)代表; (二)因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檢查或調查結論未下達之前; (三)原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伙人),擬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伙人)時,尚未辦理完成股權轉讓(退伙)手續的; (四)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五)新批準注冊之日起未滿12個月; (六)自上次批準轉所之日起未滿12個月; (七)注冊會計師年檢期間; (八)省注協認為不能轉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年齡在60歲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所手續: (一)注冊關系從省外轉入的; (二)申請轉入的會計師事務所60歲以上注冊會計師人數占注冊會計師總數50%上的。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師事務所總所、分所之間的轉出、轉入不受第四條第(五)項、第(六)項的限制。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表1,以下簡稱《轉所申請表》); (二)注冊會計師證書; (三)注冊會計師與接收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原件,如尚未找到轉入會計師事務所的可不提供聘用合同); (四)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申請轉所的注冊會計師是轉出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伙人),應提供退伙或者股權轉讓證明; (六)擔任新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股東或合伙人的注冊會計師,同時還須提交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批復文件、工商營業執照。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轉所(含跨省轉所),應按以下程序辦理轉所手續: (一)注冊會計師申請轉所,注冊會計師應當先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出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出所),轉出所同意的,應當由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該所其他負責人(以下簡稱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轉出所公章。轉出所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主任會計師授權該所其他負責人簽署轉所意見的,應將授權文件報省注協備案。 (二)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轉出所同意的《轉所申請表》送轉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入所)。具有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轉所申請表》暫存省注協注協,待新所設立或確定轉入所后,再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入所。 轉入所同意的,應當由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轉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冊會計師,其轉出或者轉入,經會計師事務所授權,可由分所負責人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分所公章。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授權文件報省注協備案。 (三)在轉入所同意后的10個工作日內,注冊會計師應當持經轉出所和轉入所簽章同意的《轉所申請表》、注冊會計師證書到轉出、轉入所所在地市注協進行初審,并在《轉所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跨省轉入的注冊會計師應持經轉出所和轉入所簽章同意的《轉所申請表》、注冊會計師證書到轉出地省級協會簽署意見。 轉出、轉入所所在地市注協(轉出地省級協會)均同意后的5個工作日內,注冊會計師持《轉所申請表》及第七條所需材料到省注協辦理轉所手續。 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設、改制)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自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成轉入該所的手續。被吸收合并和名稱變更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自財政部門批復正式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注冊會計師的變更手續。 超過上述規定期限的,轉入所簽署的意見失效,注冊會計師應當經轉入所重新確認。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及股權轉讓(退伙)手續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向省注協提出書面投訴。省注協接到注冊會計師投訴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 自省注協調解之日起滿1個月,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仍未達成一致的,除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省注協可以直接為注冊會計師辦理轉出手續。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糾紛,由相關當事人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條 省、市注協應對轉所申請人提交的《轉所申請表》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對未按規定填寫《轉所申請表》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于《轉所申請表》的相關內容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相關內容的,省、市注協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另有規定者除外)在《轉所申請表》上蓋章并簽署意見。省注協在注冊會計師證書上蓋章并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 因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分立、改制和名稱變更需批量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或名稱變更的,可以簡化相關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向省注協申請,跨省級行政區域轉所的,應當先向轉出所所在地省注協申請,再向轉入所所在地省注協申請; (二)會計師事務所提交《注冊會計師批量轉所、遷移匯總表》(附表2)、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相關協議或決議復印件、或財政部門變更批復,注冊會計師證書; (三)省注協同意的,在《注冊會計師批量轉所、遷移匯總表》及注冊會計師證書上蓋章并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遷移至我省的,應當自省財政廳下達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辦理注冊會計師的遷出、遷入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向遷出地省級協會申請,同時提交《注冊會計師批量轉所、遷移匯總表》、注冊會計師證書、省財政廳批準遷入文件復印件; (二)遷出地省級協會同意后,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上述材料及遷出地省注協的簽署意見提交省注協。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將《轉所申請表》暫存省注協,注冊會計師關系轉為省注協代管: (一)擬成為新設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伙人)的。 (二)已辦理完轉出手續,尚無其他事務所同意轉入的。 (三)省注協認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省注協代管的注冊會計師,其注冊會計師關系保留1年。超過1年仍未轉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省注協撤銷其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注冊會計師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不再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在為注冊會計師辦理相關人事調動手續或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時,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市注協書面報告并上交注冊會計師證書,市注協簽署意見后,報省注協辦理相關注銷注冊手續。省注協按規定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轉所申請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省、市注協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注冊會計師提供《轉所申請表》中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實地檢查。發現弄虛作假的,省注協給予通報批評;符合撤銷、注銷注冊情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提出轉所申請至轉出地注協辦理期間,尚未離開轉出所的,經轉出所同意可以執行業務并簽署報告。 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未辦理完畢時,不得在轉入所執行業務并簽署報告。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根據省注協有關轉所的辦事指南要求,在遞交書面申請前登錄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系統錄入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資料。 在省注協批準注冊會計師轉所后的2個工作日內,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中完成轉所操作。 第十八條 省注協對注冊會計師轉所信息分批在網站上進行公布。具有第九條情形的,省注協將涉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相關事由,在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轉所申請表》及其他附件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轉所管理暫行規定》(粵注協【2007】10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注協理事會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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