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注協關于印發修訂后的《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修訂后的《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業經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六屆十二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8年12月20日
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綜合反映與評價我省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科學發展水平,引導事務所做強做大,做精做專。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會協〔2015〕4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負責組織全省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對外公布綜合評價有關信息。
第三條 凡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事務所(分所),均應參加綜合評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未持續達到規定的執業許可條件;
(二)未按時履行會員義務;
(三)未按時填列綜合評價信息;
(四)填列綜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
(五)因故終止;
(六)協會認定不能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省外事務所在廣東省設立的分所,參加綜合評價時視同獨立所管理。本省事務所在省內、省外設立分所的相關數據由總所合并上報。
第五條 事務所在填列綜合評價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合并、分立的事務所應提交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的證明、相關決議、協議等證明材料。
第六條 全省事務所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評價。
第七條 綜合評價相關指標以上年度12月31日為基準日。
第八條 事務所應當及時更新中注協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的信息,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省注協將對事務所填列業務收入等信息進行核查。通過抽查等核查方式發現填列不實的,責令事務所限期更正。事務所故意填列不實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該項指標項目得分歸零。情節嚴重的,取消事務所當年及下一年度綜合評價資格,并在行業內通報批評。
第十條 省注協通過網站等媒體公布全省綜合評價排名前100名左右的事務所信息,以及各地級以上市綜合評價排名前列的事務所信息。其中:
所屬事務所數量多于200家(含20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50名信息;
所屬事務所數量少于200家且多于100家(含10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20名信息;
所屬事務所數量少于100家且多于50家(含5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10名信息;
所屬事務所數量少于50家且多于20家(含2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5名信息;
所屬事務所數量少于2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3名信息。
對于在公布前終止的事務所,不予公布。
第十一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包括:業務收入指標、綜合評價指標、減分類指標等三項。
(一)業務收入指標,指事務所上報協會并經審核的上一年度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指上一年度事務所同一品牌下經營的有稅務部門繳納稅費證明或有對應行業協會繳納會費證明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
(二)綜合評價其他指標,指事務所上報協會并經審核的上一年度指標,包括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全員人均業務收入指標、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指標、繳納會費指標、“做強”指標、“做大”指標。
(三)減分類指標,包括上一年度,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減分指標,與會計師事務所未完成繼續教育培訓減分指標。
第十二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具體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評價得分=業務收入指標得分 + 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 - 減分指標。其中:
(一)業務收入指標得分= 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指標得分
其中,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采取分段計算:
按照業務收入高低分四檔: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為第一檔,滿分36分;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為第二檔, 滿分44分;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本數)的為第三檔, 滿分52分;業務收入高于1億元的為第四檔, 滿分58分。
具體計分方法是:
(1)第一檔:(該事務所業務收入/500萬)×36分
(2)第二檔:36分+【(該事務所業務收入-500萬)/(1000萬-500萬) 】×8分;
(3)第三檔:44分+【(該事務所業務收入-1000萬)/(1億-1000萬) 】×8分;
(4)第四檔:52分+【(該事務所業務收入-1億)/(全省事務所最高業務收入-1億)】×6分。
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指標得分= (與該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與全部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最高值)×2
(二)綜合評價指標其他得分=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全員人均業務收入指標+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指標+繳納會費指標+做強指標+做大指標,其中:
(1)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按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平均人數分兩檔,注冊會計師人數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平均人數為第一檔,滿分3分;注冊會計師人數高于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平均人數為第二檔,滿分6分。
具體計分方法是:
第一檔:(本所注冊會計師人數/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平均人數)×3分
第二檔:3分+【(本所注冊會計師人數-全省注冊會計師平均人數)/(全省注冊會計師最高人數?全省注冊會計師平均人數)】×3分
(2)全員人均業務收入指標。按全省事務所全員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數分兩檔,全員人均業務收入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務所全員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數為第一檔,滿分3分;全員人均業務收入高于全省事務所全員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數為第二檔,滿分5分。
具體計分方法是:
第一檔:(本所全員人均業務收入/全省事務所全員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數)×3分
第二檔:3分+【(本所全員人均業務收入?全省事務所全員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數)/(全省事務所全員人均業務收入最高數?全省事務所全員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數)】×2分
(3)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指標。按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數分兩檔,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數為第一檔,滿分3分;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高于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數為第二檔,滿分6分。
具體計分方法是:
第一檔:(本所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數)×3分
第二檔:3分+【(本所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數)/(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最高數?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數)】×3分
(4)繳納會費指標。按時足額繳納會費,加4分。
(5)做強指標。總部在本省進入全國業務收入前百家排行榜的事務所,加6分;根據事務所黨群建設工作程度,加0-5分;根據事務所行業建設貢獻程度,加0-5分。
(6)做大指標。按全省事務所業務收入增長率分兩檔,業務收入正增長且增長率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務所業務收入增長率得分為第一檔,滿分2分;業務收入增長率高于全省事務所業務收入增長率為第二檔,加3分。
第一檔:(本所業務收入增長率/全省事務業務收入增長率)×2分
第二檔:加3分。
(三)減分類指標為直接減分項,其中:
(1)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指標應減分值=Σ[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次數(人數)×相關分值]
處罰和懲戒指標,按照下列不同處罰和懲戒種類減分:
1.事務所受到暫停業務處罰及與其他處罰并處的,一次減5分;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以上三項或者兩項處罰并處的,一次減5分;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減5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2分。
2.注冊會計師受到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減4分;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應減分值,分別按照事務所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的50%計算;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按照對事務所的最高處罰減分。
(2)未完成繼續教育減分項指標,指會計師事務所繼續教育培訓完成率未達到100%,減2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粵注協〔2016〕23號)同時廢止。
會員登錄
2、會計師事務所請使用執業證書編號作為賬號登錄。
3、首次登錄默認密碼為:kjs2024,登錄后請及時修改。
4、如有疑問,請聯系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020)83063568、3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