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注協關于印發《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管理辦法》已于2013年1月16日經省注協五屆七次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管理辦法》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3年1月23日
附件: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信息監控體系,及時跟蹤會計師事務所有關業務信息和動態,加強我省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的監督管理,維護注冊會計師行業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和行業合法權益,提升行業社會公信力,防范不法分子假冒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出具報告的行為,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屬于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根據本辦法使用防偽報備系統進行自律管理。
第三條 鑒證業務報告使用防偽編號僅證明鑒證業務報告是由經依法批準設立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事務所出具,鑒證業務報告的法律責任主體是簽字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省注協不承擔鑒證業務報告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范圍內依法設立的事務所或分所以及到廣東省執業的廣東省行政區域外事務所或分所。
第五條 事務所應真實完整錄入相關報備信息,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為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的第一責任人,對事務所上報的相關業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系統的使用與管理
第六條 事務所使用“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系統”進行業務防偽報備,應當建立“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系統”專人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加強業務報備管理。
第七條 事務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開展的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即財務報表審計、專項審計、驗資及其他法定業務均應進行業務防偽報備。
第八條 事務所進行業務防偽報備采用網上實時報備方式。省內各事務所應當在承接業務時,統一采用密碼與密鑰的方式登錄“廣東省注協公共服務平臺-報告防偽報備模塊”,錄入相關收費信息,進行收費情況預核;業務完成,出具業務報告前,實時將有關業務信息錄入“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系統”,獲取防偽編號及防偽條形碼。
第九條 事務所應將帶有防偽編號和防偽條形碼的報告封面附加在出具業務報告書的首頁。
第十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外事務所或分所到廣東省執業的,可到業務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協”)辦理防偽報備手續,并接受當地協會的業務監督,辦理時,應向市注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務所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
(二)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名單及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事務所所在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該所在當地合法注冊,處于正常經營狀態,并確認該所主任會計師(或分所負責人)姓名、注冊會計師名單及注冊會計師簽名留樣、私章和該所的公章印鑒;
(四)業務約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業務所在地市注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省內事務所不能完成網上業務報備,要進行人工審核的,需在“廣東省注協公共服務平臺-報告防偽報備模塊”上傳以下資料并將原件送業務所在地注協審核。
(一)書面申請;
(二)業務約定書;
(三)客戶相關業務報表;
(四)其他與業務有關的材料。
第十二條 事務所終止時,省注協將停止該事務所使用 “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系統”,取消密碼,收回密鑰。
第十三條 省注協根據工作需要,可向有關管理部門提供事務所的相關業務防偽報備信息。
第十四條 省注協網站建立“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報告防偽查詢系統”,供業務報告使用者查詢業務報告報備的相關簡要信息。
第三章 防偽報備數據的修改與撤銷
第十五條 事務所錄入報備信息需要修改的,應向省注協提交經主任會計師簽名并加蓋事務所公章的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注明申請修改報備信息的原因,報省注協審核后由省注協修改。
第十六條 事務所將業務報備信息錄入“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系統”并已獲取防偽編號的,原則上不予撤銷。如事務所和委托人達成解除服務協議的,事務所應提交雙方簽署的解除該項服務的證明及相關業務報告復印件,經市注協初審無誤后報省注協審核撤銷。
第四章 異常報備情形的處理或處罰
第十七條 省注協對“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系統”的有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控。對存在異常報備情形的事務所,給予書面提醒或暫停使用“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系統”自動報備的處理。
第十八條 事務所在業務防偽報備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省注協給予書面提醒:
(一)業務報備數據存在較多錯漏的;
(二)出具報告數量異常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書面提醒處理的情形。
第十九條 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事務所使用“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系統”自動報備,事務所通過提交相關材料到市注協進行人工審核報備:
(一)通過錄入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業務報告防偽編號的;
(二)將同一防偽編號用于不同內容報告的;
(三)經證實存在使用不正當手段低價承接業務的;
(四)存在報備異常情況,經書面提醒仍不予改正的:
(五)其他應當暫停使用“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系統”自動報備的情形。
第二十條 事務所出具鑒證業務報告不錄入“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系統”或者錄入報備數據異常的,省注協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列為當年執業質量檢查對象,并責令其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提交協會懲戒委員會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
第二十一條 事務所采取虛報、漏報、錯報等方式錄入報備信息,逃避省注協日常監管的,視其情節輕重提交懲戒委員會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管理暫行辦法》(粵注協[2012]56號文)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理事會負責解釋。
會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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