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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違紀作弊法治宣傳及案例警示教育

發布時間:2022年08月24日 瀏覽次數: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是國內報考人數最多、規模最大、聲譽最高的職業資格考試之一,考試的公平、公正和安全,關系到我國注冊會計師隊伍建設,關系到廣大考生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我會嚴守紀律底線,不斷加強工作人員的紀律教育和管理,扎實做好涉考舞弊防范;持續開展警示教育,積極、大力引導考生誠信應考,自覺抵制違紀作弊行為,共同維護考試公平、公正和安全。

為進一步抓好行業人才選拔培養,端正考風考紀,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氛圍,我會摘錄了相關法律法規關于考試違紀作弊、涉考犯罪等內容,以及注冊會計師考試違規行為處理相關規定,同時列舉部分典型涉考違規案例,為所有工作人員與考生敲響警鐘。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57號)

第七條 應考人員有偽造或者涂改證件或者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由中注協給予取消其當年所參加的全部考試科目考試成績的處理。

第八條 考試實施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由省級注協給予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照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未按照規定填寫(填涂)姓名、身份證件號、準考證號,或者粘貼條形碼的;

(三)使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的;

(四)未在規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的;

(五)在考場內喧嘩等影響考場秩序的;

(六)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在答題卡、答題卷上作提示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的;

(八)在規定時間未辦理交卷手續離開考場的。

第九條 考試實施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不得參加以后連續5個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一)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二)以口頭或者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三)考試開始后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設備、通訊工具以及使用規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換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五)故意損毀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或者將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以及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六)在允許考生離開考場的時間前強行退出考場的;

(七)故意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的。

第十條 考試實施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終身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一)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二)利用電子設備、通訊工具等接收或者發送與考試內容相關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參與有組織舞弊的;

(五)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第十一條 試卷評閱期間,經評卷專家組認定,應考人員試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不得參加以后連續5個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一)同一試卷答題筆跡前后不一致的;

(二)同一科目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

第十二條 偽造或者涂改證件或者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免予考試資格的,由中注協給予其取消考試成績或者免予考試的資格和不得參加以后連續5個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第十三條 偽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合格證書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的,由中注協給予其終身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二、考試作弊違法違規案例

案例一:替考作弊

2020年XX考試前,張某通過網絡聯系萬某,讓萬某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并許諾給其好處費。2020年X月X日,萬某在考場內代替張某參加XX考試時,被監考老師發現其本人相貌與證件照片不符,后經監考老師核實,萬某代替張某參加考試。

隨即,萬某被公安人員帶回接受調查。當日,張某在得知萬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經訊問,二人均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根據公安機關調取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證明,萬某、張某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聯絡關于代替張某參加考試的具體情況。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法院認為,被告人萬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被告人劉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依法判處萬某、張某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例二:提供作弊器材作弊

2019年5月14日,泰安市公安機關根據某部門移交線索,成功破獲山東某咨詢公司張某組織考試作弊案。經查,張某收取每名考生輔導費用2萬元后,從山東另一咨詢公司陳某某處購得橡皮式作弊器材,交給作弊考生使用。5月12日,一考生在泰山學院考點作弊時被發現,公安機關隨即介入調查,5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張某、陳某某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

維護考試公平公正是對考生負責,更是對社會負責。對于涉考違法違規行為,我們始終秉持“零容忍”態度,也將繼續加強與公安、網監等部門的協同,嚴格防范和嚴厲打擊各類考試作弊行為。在此也提醒各位考生誠信應考,以案為鑒,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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