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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違紀作弊法治宣傳及案例警示教育

發布時間:2023年08月17日 瀏覽次數: 【字體:

2023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將于8月25至27日舉行。作為考生,特別是作為一名注冊會計師考生,誠信應是我們一生的信仰。參加考試,不僅是對專業水平的考核,也是對道德品質的檢驗和考量,請大家誠信參考,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氛圍。

我們摘錄了相關法律法規關于考試違紀作弊、涉考犯罪等內容,以及注冊會計師考試違規行為處理相關規定,同時列舉部分典型涉考違規案例,為所有工作人員與考生敲響警鐘。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摘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7號)

第六條 應考人員有偽造或者涂改證件或者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由中注協給予取消其當年所參加的全部考試科目考試成績的處理。

第七條 考試實施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由省級注協給予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照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未按照規定填寫(填涂)姓名、身份證件號、準考證號,或者粘貼條形碼的;

(三)使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的;

(四)未在規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的;

(五)在考場內喧嘩等影響考場秩序的;

(六)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在答題卡、答題卷上作提示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的;

(八)在規定時間未辦理交卷手續離開考場的。

第八條 考試實施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不得參加以后連續5個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一)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二)以口頭或者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三)考試開始后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設備、通訊工具以及使用規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換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五)故意損毀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或者將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以及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六)在允許考生離開考場的時間前強行退出考場的;

(七)故意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的。

第九條 考試實施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終身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一)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二)利用電子設備、通訊工具等接收或者發送與考試內容相關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參與有組織舞弊的;

(五)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二、考試作弊違法違規案例

(一)組織作弊,逃不過法網恢恢

【案例】202X年,考生朱某某伙同溫某商議在某考試中組織作弊,由朱某某提供試題,溫某負責尋找“槍手”,共同出資付“槍手”做試題費用。考試期間,朱某某將手機帶入考場,拍攝考試卷子傳給“槍手”,“槍手”作答后發答案給考生抄襲。參與者和組織者都被迅速抓獲。考生朱某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提醒】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對各類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持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提醒廣大考生,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知法守法,不要一時糊涂,抱憾終生。

(二)避開安檢帶手機,考試作弊毀前程

【案例】考試期間,某考生避開入場安檢,違規攜帶手機進入考場,開考后使用手機上網搜索查閱考試相關資料。依據相關規定,該生被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終身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

【提醒】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規則各項要求,服從考務人員管理,拒絕攜帶手機等違規物品,遵守考試紀律。輸了一場考試不重要,輸了自己的人生才真是得不償失。

維護考試公平公正是對考生負責,更是對社會負責。對于涉考違規行為,我們始終秉持“零容忍”態度,也將繼續加強與公安、網監等部門的協同,嚴格防范和嚴厲打擊考試舞弊行為。在此也提醒各位考生誠信應考,以案為鑒,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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