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財政部答疑匯編
企業會計準則相關問題
答:企業應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條等有關規定進行判斷。參考《小企業會計準則釋義2011》,對于存在子公司的企業,不論規模大小,都應按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編制合并財務報表,以綜合反映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的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不應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需要說明的是,本準則所稱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不涉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照國外法律設立的企業。即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是外國企業,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子公司,如果在企業規模上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屬于小企業,在企業會計標準的執行上不受此項規定的限制,該小企業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也可以執行本準則。
答: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第三條、第四條等有關規定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對于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
(五)附注。
財務報表上述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因此,企業會計準則下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與股東權益變動表一致。
答: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第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未按規定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應當作為前期差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號)關于前期差錯更正等有關規定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答:根據財政部會計司網站上發布的固定資產準則相關實施問答,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等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資產資本化后續支出條件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在發生時應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當期損益或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與存貨的生產和加工相關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按照存貨成本確定原則進行處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專設的銷售機構等發生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按照功能分類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對于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的企業,根據其附錄《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規定,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相關人員的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費用),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問:您好,請問,一家道路運輸企業的營運車輛,在進行車輛年檢的時候所產生的費用能不能算入企業的安全生產投入中?
問:機械加工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但對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維護檢查、更新補充等業務由第三方保安公司負責,保安公司同時負責秩序維護、車輛控制等保安業務,此種情況下企業支付給保安公司的安全保護服務費用是否可以列入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
答:關于您咨詢的問題,辦法第五條明確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的范圍,與安全生產不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在該范圍內。
問:公務車更新購置新能源車,因公車各項費用需要獨立公示,新能源車就需要一車一樁一電表獨立使用計費。實際購車中有些公務車送充電樁,有些不送,請問如不送充電樁需要單獨購買的,充電樁能否計入公車購置成本(參照其他送的電樁應該也是成本計入車價)?不能計入購車成本又是否能計入公車運維費用?還是單獨計入固定資產?
問:我單位為行政機關,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代駕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異地出差產生的差旅費由我單位在“差旅費”科目中列支。近期檢查中提出,此種處理方式不符合規定要求加以整改,請問我單位為此類代駕服務或其他人員報銷差旅費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如不符合,具體應該怎么做?麻煩請予以解答。
問:我咨詢兩個問題:1、貴部發布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我單位上級是參公事業單位,但我們屬于該單位下屬的企業員工,那么是否應該執行這個規定?2、如果執行,那么關于市內交通費,如果員工出差在北京市內自己乘坐交通工具去機場、火車站,到了外地有相關單位到機場或車站接送,對出差人員是否應該發放當日的市內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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