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注協關于印發《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信息化和宣傳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注協,各會計師事務所: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信息化和宣傳委員會工作規則》已經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五屆十一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5年5月19日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信息化和宣傳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信息化建設和行業宣傳工作,提升行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等規定,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設立信息化和宣傳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委員會是省注協理事會下設的專業委員會,負責研究指導推動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信息化建設和行業宣傳工作。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省注協秘書處負責辦理。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收集了解信息化發展動態和需求,為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信息化建設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研究策劃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重要宣傳活動的開展實施。
第五條 研究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信息化發展規劃,審議行業信息化建設有關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研究確定省注協行業宣傳資料《廣東注冊會計師》和協會網站等宣傳方向。
第七條加強與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聯系溝通,研究注冊會計師行業與社會公眾相互交流的途徑與方法。
第八條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提出階段性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行業宣傳計劃等工作。
第三章 委員組成及條件
第九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委員若干名。委員由注冊會計師代表、會計、審計、宣傳、信息技術有關專家學者、政府相關部門及省注協有關人員組成。
第十條 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原則上由省注協常務理事或理事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會計師應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近3年來未受到刑事、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專業水平;
(二)熟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較豐富實踐經驗,且對注冊會計師行業有較深認識;
(三)熱心注冊會計師行業信息化建設和行業宣傳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信譽;
第十二條 委員由相關部門、單位、機構推薦,經秘書處審查任職資格后報理事會審定聘任。
第十三條 凡不符合條件繼續擔任委員,或嚴重違反工作紀律以及任期內受到刑事、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由秘書處提請理事會批準予以解聘。
第四章 運作規則
第十四條 委員會每年原則上舉行一次例會,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 會議議程由秘書處提出,報經主任委員批準,并提前5個工作日將會議議程通知各委員。
第十六條 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缺席由副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至少應由三分之二的委員參加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委員應按時出席委員會會議,對委員會提請審議的問題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委員會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對秘書處提交的審議事項形成會議意見。對需要表決事項,委員可投票表決。表決事項應有到會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其他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士列席會議,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委員缺額時,應當按委員產生的程序增補。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有關工作人員可列席委員會會議,負責說明有關事項。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二條 委員應按時出席委員會召集的會議,任期內連續2次或累計3次缺席會議的,自動失去委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委員對委員會要求保密的事項負責保密,在評審涉及本人或本人推薦的項目時應主動回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在省注協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省注協理事會負責解釋。
會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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