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注協關于印發《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業經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五屆六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綜合反映與評價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科學發展水平,引導事務所做強做大,促進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會協〔2012〕1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負責組織全省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對外公布綜合評價有關信息。
第三條 凡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事務所(分所),均應參加綜合評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未持續達到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未按時履行會員義務;
(三)未按時填列綜合評價信息;
(四)填列綜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
(五)因故終止;
(六)協會認定不能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省外事務所在廣東省設立的分所,參加綜合評價時視同獨立所管理。本省事務所在省內、省外設立分所的相關數據由總所合并上報。
第五條 事務所在填列綜合評價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合并、分立的事務所應提交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的證明、相關決議、協議等證明材料。
第六條 全省事務所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評價。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事務所每年4月底前,在中注協綜合評價系統中按事務所相應類型填報相關數據。
第七條 每年5月底前,省注協對事務所填列信息進行抽查。通過抽查等方式發現填列不實的,責令事務所限期更正。事務所故意填列不實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實信息指標項目得分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事務所當年及下一年度綜合評價資格,并在行業內通報批評。
第八條 每年7月底前,省注協以中注協綜合評價系統中相關數據為依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得分,并通過網站等媒體公布全省綜合評價排名前100家事務所信息,以及各地級以上市綜合評價排名前列的事務所信息。其中:
所屬事務所數量多于200家(含20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50家信息;
所屬事務所數量少于200家且多于100家(含10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20家信息;
所屬事務所數量少于100家且多于50家(含5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10家信息;
所屬事務所數量少于50家且多于20家(含2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5家信息;
所屬事務所數量少于2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3家信息。
對于在公布前終止的事務所,不予公布。
第九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包括:業務收入指標、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綜合評價質量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等四項。
(一)業務收入指標,指事務所上報協會并經審核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所列示反映收入的數據。
(二)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經年檢通過的注冊會計師人數。
(三)綜合評價質量指標,是指綜合評價系統事務所評價表中除了業務收入指標、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以外的指標。
(四)處罰和懲戒指標,是指上一年度,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第十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具體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評價得分=業務收入指標得分 +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得分+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指標應減分值。其中:
(一)業務收入指標得分= 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指標得分
其中,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該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 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平均值)×40
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與該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 與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平均值)×8
(二)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得分=(該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 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平均值)×10
(三)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在事務所綜合評價中該事務所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之和/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2
(四)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指標應減分值=Σ[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次數(人數)×相關分值]
處罰和懲戒指標為直接減分項,按照下列不同處罰和懲戒種類減分:
1.事務所受到暫停業務處罰及與其他處罰并處的,一次減5分;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以上三項或者兩項處罰并處的,一次減4分;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減3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2分;受到書面檢討的,一次減1分。
2.注冊會計師受到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減4分;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應減分值,分別按照事務所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的50%計算;受到刑事處罰的,按照對事務所的最高處罰減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信息公開辦法》(粵注協〔2008〕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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